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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项目
  1、救灾救济服务 本区范围内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及农村中的常年生活特困户,城乡社会救济对象。
  2、服务内容
  (1)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实行救灾救济,发生自然灾害后迅速组织查灾、核灾、报灾,及时会同各镇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2)对城镇中“三无”对象提供救灾救济,帮助城镇特困户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3、服务标准
  (1)重大灾害救灾期间,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救灾款物发放必须坚持“四公开、一监督,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3)救灾工作的各项措施保证得力有效。确保全年度救灾工作“四不”目标的实现(不因灾饿死人,不因灾冻死人,不因灾砸死人,不因灾发生大批灾民外流)。
  4、服务程序
   符合救灾救济对象的,须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报镇民政办审核后,并按困难程度和申报权限办理救济。
  5、服务时限
   接到灾情报告后,保证4小时内赶到灾区查灾核灾;重大灾情保证8小时内报告市救灾部门。
  6、政策依据
   救灾工作方针、政策,上级定救工作方针、政策
  (二)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服务对象 城镇居(村)民中,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上级政府年末公布标准的我区常住居(村)民。   2、服务内容 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村)民予以救助。
  3、服务标准 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均能及时得到救助,低保金发放做到政策、对象、金额“三公开”。
  4、服务程序 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5、服务时限 镇、街道民政办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审查意见后,20日内予以审批。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半年一审核,“三无”对象一年一审核,每月10日前领到保障金。 6、政策依据 《淮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田家庵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服务对象 农村村民中“三无”对象(即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2、服务内容 对农村中“三无”对象,通过集中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医、保葬)。 3、服务标准 五保对象认定准确,服务热情,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服务优质化、管理制度化、生活多样化。五保费用实行镇统筹,供养标准不低于该镇上年度人均收入,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有专人负责其生活。 4、服务程序 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委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5、服务时限镇民政办接到“五保”申请报告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供养费用分午、秋两季兑现。 6、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件》 联系单位:田家庵区民政局
  (四)优待抚恤服务
  1、服务对象 本区籍现役军人,驻田家庵区部队、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 2、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每户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按1/2执行,“三属”优待标准按2/3执行,实行以镇统筹。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文件规定,根据受奖级别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查上报。 (3)评残、追认烈士。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对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为其家属颁发证书。 3、服务标准 热情接待,及时解答各种问题。按照办事原则和程序,做到准确、高效、满意。 4、服务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持《优待金领取证》、立功受奖证书,超期服役的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取优待金。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申请享受定补,须持部队住院资料和复员军人证件,由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3)领取抚恤金和定补费须持本人抚恤定补证及印章到区民局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须持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单位证明、遗属有效证明到区民政局办理。 (4)评残须个人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评残申请表》,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以及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原始旁证材料、指定医院鉴定书,由区局审查后7天内报市民政局优抚科,经市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发证。 追认革命烈士的,由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申报烈士材料,经审核后10天内向区政府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分别上报省、市政府审批。 5、服务时限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8月1日前一次兑现。 (2)伤残抚恤金(保健金),每年元月15日开始发放;烈属、在乡复员军人定补费,每月的5日发放。领取一次性抚恤费5天内办理。 (3)评残材料齐全的,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民政局优抚科转报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4)追认革命烈士,材料齐全的,15天内调查审核完毕,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6、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4)《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5)《淮南市军人优待抚恤暂行办法》 (6)《田家庵区军人优待抚恤实施细则》
  (五)婚姻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 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 2、服务内容 (1)为全区镇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结(离)婚姻证书及有关证明; (2)为申请结婚对象办理婚姻登记; (3)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4)受理群众有关婚姻登记的咨询、举报、投诉。 3、服务标准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和收费标准办理婚姻登记,不搞搭车收费。 4、服务程序 国内婚姻登记,由区民政局、镇民政办公室办理,涉外、涉华侨、港澳台、留学生及出境人员婚姻登记由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1)国内婚姻登记 由申请结婚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和《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二寸免冠照片3张(结过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书)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婚检后,双方在申请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发给结婚申请书,填好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结婚证。 (2)国内离婚登记 由申请离婚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城镇户口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办公室),并持各人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和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协议书,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填写离婚申请书,经审核后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5、服务时限 (1)国内结婚登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当日签发结婚证。 (2)国内离婚登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自受理申请三个月内,签发离婚证。 6、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六)福利生产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 镇福利企业及主管部门 2、服务内容 (1)对全区福利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 (2)变更福利企业审验发证,抽查验证。 (3)对福利企业年检,抽查验证。 3、服务标准 及时帮助福利企业办事,做到不拖、不等、不推,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保稳定,求发展。 4、服务程序 (1)新办或变更福利企业由镇向区民政局申请;经同意后,由区民政、税务部门审核,分别上报市民政、税务部门备案,报省民政厅审批。 (2)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自查、检查、抽查三部分,并填写《淮南市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等,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者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当年新办福利企业免检。 5、服务时限 新办福利企业接到报告后,30日内调查、核实、论证。福利企业年检,按规定时间完成,及时完成福利企业的年报工作。 6、政策依据 民政部等七部委《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七)政权建设及基层组织建设服务
  1、服务对象 本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和城乡基层干部、群众。 2、服务内容 为全区政权建设及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起草有关行政区划变更、调整的报告、请示,有关政权建设及基层组织建设政策咨询解答等。 3、服务标准 依法做好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4、服务程序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居)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原则、标准和步骤,依法搞好换届选举。 审查镇上报的有关的变更、调整行政区划文件,实地考察变更、调整行政区域的情况,提出意见,经区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市民政局。 5、服务时限 对各项咨询事项随时给予答复;疑难问题3日内给予答复;对群众反映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与有关镇研究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区划变更调整事项,2个月内完成实地勘测、考察、上报等工作。 6、政策依据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 分管领导:徐作文 (八)社会团体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 全区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社团筹备机构。 2、服务内容 为咨询者提供有关资料,解答有关法规、政策、疑难问题,办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社团分支机构审查备案手续,颁发或补发证书,审批会费标准和发放收据,办理社团年检,社团重大活动的指导和备案。 3、服务标准 回答咨询准确,态度热情,登记和日常事务办理及时、高效、规范、合法;年检及时,结论正确。 4、服务程序 (1)社团成立登记 政策咨询后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文件各一式两份),经初步认定同意发给申请登记表,交齐申请登记材料后(不符合要求的则退回补办)办理同意成立批复,然后颁发社团登记证。 (2)社团变更登记 社团负责人变更、办公场所变更或名称变更由社团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登记表、会议决议、换届审计报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办公扬所证明或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查符合手续,办理变更换证。 (3)社团注销登记 提供注销登记材料(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上缴全部印章和证书)经审查材料齐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布注销公告。 5、服务时限 登记在应提交材料齐全后15日内办理完毕,其它事务服务当天办理。 6、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服务规范
   民政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甘做人民的公仆,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承担工作不敷衍、不推诿,大胆负责、积极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做到依法行政,清政廉洁,勤政为民。服务人员实行挂牌服务,热情周到。 四、监督约束机制 这项活动在区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局机关及镇和街道民政办,要设立办事公开栏,将工作目标、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监督约束机制等服务内容张贴上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服务中未规定要求办理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民政局热情欢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实行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活动给予支持、监督。
   区民政局举报电话:2682675-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