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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项目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
  1、服务对象: 辖区内100张床位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
  2、服务内容: 医政药政、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校验。
  3、服务标准:
  A、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1)科室设置: a、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b、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a、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b、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c、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房屋: 每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4)设备: a、心电图、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冲洗车、必要的手术器械、多功能手术床、电冰箱、X光机、恒温培养箱、高压消毒灭菌设备、紫外线、净化过滤系统、洗衣机、显微镜等。 b、病房每床单元设备:病床必备用品等。 C、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B、综合门诊部标准: (1)科室设备: a、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b、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a、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b、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c、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d、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a、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b、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a、基本设备; b、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C、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基本标准: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2)人员: a、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b、至少有1名护士。 (3)房屋: a、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主米; b、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a、基本设备:高压灭菌设备、诊察床、血压计、注射器、听诊器、出诊箱、处置台、污物桶、药品柜; b、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申报程序: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与开展诊疗活动相关的资料,现场评审,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体诊所发放执业许可证。
  5、服务时限: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对辖区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3)对个体诊所的三证三据使用情况定期检查。 (4)对一百张病床以下的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一年。
  6、政策和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食品卫生服务
  1、服务对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单位及一切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员。
  2、服务内容: (1)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2)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4)宣传食品卫生法、营养知识、卫生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5)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验收; (6)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7)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8)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行政处罚; (9)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3、服务标准: (1)服务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服务以面向群众的原则 (3)服务以实事求是的原则 (4)服务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原则
  4、服务程序 (1)首先做好准备工作:带监督证件、各种表格、取证(样)工具、各种监督执法单位; (2)着装整齐,穿监督服,佩带标志,按工作计划监督服务; (3)到达被监督单位,先与领导联系,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 (4)在单位领导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 (5)根据监督需要采集样品; (6)检查后要以规范语言写出监督记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7)对存在问题,应了解原因,提出现场改进办法,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8)对需要改进的问题,需提出改进时间,限期复查。对复查不改的单位,要视情节按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处理; (9)在监督中发现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通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1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5、服务时限 在接到“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天至一个月内,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6、政策依据 《食品卫生法》及《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
  (三)公共场所卫生服务
  1、服务对象: (1)宾馆、旅店、招待所、酒吧、茶座; (2)公共浴池、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厅、游艺厅; (4)体育场、游泳池、公园; (5)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6)商场、书店; (7)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2、服务内容: (1)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 (2)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采光、照明、噪音、水质; (3)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3、服务标准 依据GB9663—1996至GB9673—1996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4、服务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5)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
  5、服务时限 在接到“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6、政策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母婴保健服务
  1、服务对象 面向社会、辖区妇女、儿童。
  2、服务内容: 婚姻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计划生育。
  3、服务标准: 我们的承诺是:“来有迎声、问有答声、服务不周有歉声、协助工作有谢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1)婚姻保健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第一关,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应具有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精神,对影响人口素质的疾病和因素通过检查得到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受检人员得到有关知识宣传和指导。 (2)孕产期保健保证母亲顺利度过妊娠期,为胎儿提供良好的生长发育条件,并对胎儿宫内情况进行系统监测,保证孕妇、胎儿的安全。 (3)婴幼儿保健,大力宣传普及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预防疾病等工作,对婴幼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并进行四病防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4、服务程序 (1)婚前保健程序 a、对将准备结婚男女双方进行婚前体格检查; b、化验室及其它常规检查; c、婚姻保健知识及计划生育常规的宣传和指导。 (2)孕产期保健程序 a、早孕确诊及建卡; b、定期产前检查; c、孕期健康教育。 (3)婴幼儿保健程序 a、新生儿访视; b、产褥期保健; c、儿童定期健康体检。
  5、服务时限 (1)婚前检查每周1—5天随到随查; (2)孕产期保健确诊早孕后12周建卡,孕28周前每月检查一次,孕28—36周每二周检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一次,除之以外,孕妇感觉有异常反应随时来随时检查; (3)新生儿分免出院三天来所办理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及医学出生证明; (4)42天内对母婴进行三次家访,42天母婴来所健康检查一次。婴儿1周岁内康检四次,2周岁二次,3周岁以后至7岁每年一次。
  6、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