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2〕018号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有关条款内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和中心小学要及时将本《办法》向有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传达,组织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将学籍管理作为加强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的重要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执行本《办法》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做法要批评,并限期改正。小学学籍管理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县直属小学的学籍管理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市、县要结合填报"普九"统计资料和学校统计报表的要求,努力做到小学学籍表格与"普九"报表和学校统计报表相互统一;要帮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种表册、资料,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小学统一表式(附后),纸质学籍档案由各市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附件样式统一印制,电子学籍档案系统软件,由我厅研制开发,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小学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全社会都来支持和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城市和县城镇小学以学校为单位建立、管理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农村小学纸质学籍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电子学籍档案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建立。
  各级实验小学、示范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模范地执行《办法》。民办小学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附件:
  1、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初等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免、缓入学证书》、《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批准书》、《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注册证明》、《初等学校学生休学证》、《初等学校学生转学证》、《初等学校学生转学联系函的复函》
  3、小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小学生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登记表
  4、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
  5、安徽省小学生学籍表
  6、安徽省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
  7、安徽省小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表
  8、安徽省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9、安徽省小学接受服务区外适龄儿童登记表
  10、安徽省小学服务区内在外地就读适龄儿童登记表
  11、安徽省小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
  12、安徽省小学在校学生统计表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附件1: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
  第四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六条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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