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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