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工作程序
1、仲裁庭开庭审理时,首先应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并依法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2、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并相互质证,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进行当庭调查核实;
4、经当事人同意,当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5、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休庭合议,依法做出裁决。仲裁庭对经合议难以做出裁决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委员会处理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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