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项目具体内容(共58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5、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7、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9、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0、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1、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2、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2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7、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
  28、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提供虚假信息;”
  29、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0、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
  31、职业介绍机构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法为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32、职业介绍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
  33、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34、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服务内容、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5、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用人单位违反《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7、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8、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9、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0、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1、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2、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3、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45、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6、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47、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48、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9、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0、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51、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52、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53、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
  54、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55、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56、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处罚种类:停止待遇的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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