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办事规程: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居(村)民,由户主向所在社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居(村)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低保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2、办理机构:街道(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低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