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民政信息网
 

   优待抚恤服务程序

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
申请对象资格:

  1、具有本区户籍的,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或正在服现役的人员或家属;
  2、具有区户籍的本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
申办手续:

  申请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证明到民政部门审核办理。

办理程序: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政策咨询→区民政局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评残条件者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等级→对残情符合评定标准者进行上报。
  2、本区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管理及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政策咨询→村申报→镇民政办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拨所需经费→民政办组织发放)。
  3、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政策咨询→按死亡人死亡性质由批准机关或所在单位主管局分别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死亡人直系亲属递交证明书或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区民政局审核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4、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的管理:政策咨询→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镇调查核实→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享受条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5、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政策咨询→凭由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登记→建立卡片→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
 

办事时限: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凡证明材料充分,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的,1个月内发证;
  2、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均在每年“八一”前一次兑现;
  3、军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天办完手续,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受理起1个月内经审批发给领取证,按期发放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
  5、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自登记之日起,凡符合条件者当天建卡,按期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事制度:

  实行两次受理完毕制度,当事人到优抚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时,优抚部门应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证明予以审核,在审核中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次受理时明确无误地予以指导,使当事人在第二次办理申请时符合规定要求。

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
管理机构法定权力:

  革命伤残人员不予评残或抚恤的告知: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书》。决定书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当事人法定权力:

  当事人认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办理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自决定之日起60天内,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家庵区民政局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 邮编:232007 电话:0554-269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