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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服务

   1、服务对象:
  本区籍现役军人,驻田家庵区部队、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
   2、服务内容:
   (1)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每户优待。 优待金按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按1/2执行,“三属”优待标准按2/3执行。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文件规定,根据受奖级别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查上报。
   (3)评残、追认烈士。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3、服务标准 :热情接待,及时解答各种问题。
   4、服务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持《优待金领取证》、立功受奖证书,超期服役的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信到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取优待金。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申请享受定补,须持部队住院资料和复员军人证件,由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3)领取抚恤金和定补费须持本人抚恤定补证及印章到区民局办理。
   (4)评残须个人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评残申请表》,原始旁证材料、指定医院鉴定书,由区局审查后报市民政局,经市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发证。 追认革命烈士的,由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申报烈士材料,经审核后10天内向区政府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分别上报省、市政府审批。
   5、服务时限: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8月1日前一次兑现。
   (2)伤残抚恤金(保健金),每年元月15日开始发放;烈属、在乡复员军人定补费,每月的5日发放。领取一次性抚恤费5天内办理。
   (3)评残材料齐全的,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民政局优抚科转报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4)追认革命烈士,材料齐全的,15天内调查审核完毕,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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