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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服务:
1、服务对象: 本区范围内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及农村中的常年生活特困户,城乡社会救济对象。
2、服务内容:
(1)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的家庭和个人实行救灾救济,发生自然灾害后迅速组织查灾、核灾、报灾,及时会同各镇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2)对城镇中“三无”对象提供救灾救济,帮助城镇特困户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3、服务标准:
(1)重大灾害救灾期间,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救灾款物发放必须坚持“四公开、一监督,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3)救灾工作的各项措施保证得力有效。确保全年度救灾工作“四不”目标的实现。
4、服务程序:
符合救灾救济对象的,须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报镇民政办审核后,并按困难程度和申报权限办理救济。
5、服务时限: 接到灾情报告后,保证4小时内赶到灾区查灾核灾;重大灾情保证8小时内报告市救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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