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田家庵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健全区委常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权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党中央、省、市委的指示和区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1、负责召集区委全委会和区委工作会议,向区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区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3、组织实施区委全委会的决定、决议,处理日常的党务工作。
  4、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本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党管武装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或提出决策建议。
  5、对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区人武部党委、区政府区长常务会议和区委各工作机构、镇党委、街道工委、区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经济文化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区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教育、考核、任免、提名、推荐和奖 惩,决定区属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7、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研究,作出相应决定;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8、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二、会议制度
  1、区委常委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如遇重要情况或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区委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议。
  区委常委会议由区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区委常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区委分管书记、常委或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提出书面材料,交区委办公室汇集,由区委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填写《中共田家庵区委常委会议议题呈报表》,报区委书记审定,也可由区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会议讨论事项的汇报材料,由区委有关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
  2、区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如涉及到区委常委本人或本人亲属、子女时,本人应当回避。区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3、区委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除人事安排、案件处理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前报送给区委办公室,办公室一般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各常委及主要列席人员。
  4、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应组织常委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应请咨询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供区委常委会议决策时参考。
  5、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区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尤其是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
区委常委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区委常委会议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6、区委常委会议安排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下发。
区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常委要本着对区委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区委常委会议报告。
  7、严格保密纪律。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除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的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8、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三、文件审批制度
  1、以区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需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2、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四、集体领导制度
  l、区委常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区委常委会议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区委常委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区委常委会议的集体决定。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区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区委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委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常委会议的决定,并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对区委常委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区委常委会议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常委会议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的,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迅速向区委常委会议报告。
  各常委对所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根据需要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适时向区委书记、副书记报告和其他常委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区委常委在实施区委常委会议决策过程中,应加强督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
  4、区委常委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区委常委会。以区委或区委常委会集体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和报告,必须经过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5、区委书记负责组织区委常委会活动,协调区委常委的工作。区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区委常委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各位常委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1、区委常委要过好双重党的组织生活。区委常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区委常委还要按规定参加所在机关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生活会议。
  2、区委常委如有违犯党的纪律的问题,区委常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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