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淮南双拥工作简报(总17期)No 1
淮南市双拥办公室编 二 0 0 0年元月十五日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属。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和个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部队申请用地,土地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未经部队允许,不得进入部队的军事管理区和营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部队的军事设施,不得侵占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土地、矿山和林场。

第八条 部队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其他负担。地方需要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援的,应经部队同意。

第九条 部队用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优质供应;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部队培训科技人才、转让科研成果时,地方科技、教育、劳动、人事等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助。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通过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在停车场停放时,免收费用。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游览公园、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收门票;在市区内各公共停车场存放摩托车、自行车,免收存车费。公共汽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军优属免费标志。

第十三条 火车站和公路长途客运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室(区),或设置标志,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对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按规定减价售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