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换届选举专刊)
田区人大办公室编印 第六期 2001年12月18日


关于投票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是整个选举工作的最后阶段,是对选举工作中是否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民民主权利的最终检验。它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为了充分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利,使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细则》对投票选举阶段的整个过程作了明确规定。投票选举工作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
    一、选举日的确定
    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日,由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各选区的投票时间,都应在选举日进行。选举日确定是与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和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时间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但是,如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较多,则不能走过场、赶进度,仓促进行投票选举,而应适当延长酝酿讨论协商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推迟选举日。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举日前,选民小组应对选民人数进行一次核实。在选民登记后,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应予增加或注销。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对新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补办登记。
在选举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
    第一,进一步组织、发动选民,宣传参加投票的重大意义,使选民自觉参加投票选举。第二,向选民交待清楚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三,检查票箱、选票的制作是否按要求全部就绪。第四,由选民推选出监票人和计票人。第五,配备各个选区投票站的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培训。
    二、投票选举的方式和主持
    按《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在本选区投票结束后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结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派的选区工作组主持。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员”。
    三、投票的方法
    《细则》作了如下规定:1、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划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写。3、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4、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外出或因病不能参加原选区选举的,经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四、计票方法
    《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这一法定计票程序和方法必须认真执行,因为这是确定哪些候选人当选为代表的法定依据和基础。
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的基础上,如何确定当选代表?首先,要从整体上计算投票数与投票人数是否相等。《细则》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相等当然是有效的。为什么说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呢?因为这如果不是选举工作上的失误,就是某个或者某些投票人违反了法律“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多投了票。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状况,都是不合法的,因而选举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规定了选举人可以弃权,因而所投的票数如果少于投票人数,是合法的、有效的。其次,要从微观上,从每张选票上计算出应选的人数。《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要统计出每一个正式代表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再次,根据《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法确定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五、选举结果的宣布
    《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选举结果由主持选举的人根据本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区对选出的代表要填好代表登记表连同封存好的选票、选举结果报告表一齐报送镇选举委员会。
宣布选举结果时,首先必须宣布所有人的得票数,然后确定其中哪些人当选,而不能只宣布当选人名单,不公布得票数。要尊重选票和服从选票,选票是选民意志的表示,要坚持以选票情况确定选举结果。这样,选民才能有选举的积极性。


报:省人大人选工委,市人大人选室,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送: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 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镇选举委员会、各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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