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换届选举专刊)
区人大办公室编印 第七期 2002年12月22日


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应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1、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我省选举实施细则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①选区的选民人数和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③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④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票数;⑤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至于当选代表本身有无缺点错误或违法行为,不属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如果发现当选的代表确有错误或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合当代表,可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无权决定取消或者撤销其代表资格。
    2、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具体的操作程序是:新的一届镇人大代表选出后,在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选举委员会报来的选举情况和当选代表名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有效或无效,并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证书。对于届中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由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报:省人大人选工委,市人大人选室,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送: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 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镇选举委员会、各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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