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换届选举专刊)
田区人大办公室编印 第五期 2001年12月4日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选举工作中的一个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通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逐步缩小代表候选人的范围,按照差额选举的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个过程,就是选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依照法定程序将选民分散的意愿逐步集中起来的过程。代表候选人提出的情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选举的结果,是能否选出多数选民满意的代表的关键。因此,我们要认真地细致地做好这个阶段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一、代表候选人提出的法律规定
    1、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对象。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简单地讲就叫“九不分”。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法律规定剥夺了或者暂时停止了选举权的人除外),都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对象。
    2、代表候选人产生的范围。一是代表候选人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提名产生。这就是说,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在本乡镇范围内提名。为什么代表候选人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提名呢?《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因此,代表候选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并登记为本行政区域的选民,否则不能提为候选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限制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如果离开了所在的行政区域,就不能行使职权了。二是代表候选人只按选区提名产生。《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因此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均要按选区进行。脱离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选民有权不承认并拒绝进行投票。
    3、提出代表候选人有数额规定。一是每一选区最多只能选三名代表,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自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三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主体。《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既然有三个提名主体,在代表候选人提出的过程中,就要正确处理好政党、人民团体与选民提名三者之间的关系。
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包括联合提名或单独提名),在我国是必要的,是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它代表和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具有的优越性是:在考虑人选时,比较全面,能够把握全局,摆脱一些狭隘的利益和片面的认识造成的局限,并且通过民主协商,提出若干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为候选人,可从整体上提高代表素质,完善代表结构。过去有人认为,在选举中由政党提名就是“不民主”,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世界范围看,政党政治是一种普遍形式,国家的民主的民主政治生活离不开政党。在资本主义国家,参政是各个政党的主要目标,而选举则是政党的主要途径。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有关选举的法律都规定了政党在选举中具有提名权。当然,如果过分强调和只重视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同样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乡镇人大选举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放手让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因为这是对选民应有的民主权利的尊重。
    二、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协商、确定和介绍
    1、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方法和步骤。《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自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在选区公布,并由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法律对代表候选人由谁提名、谁汇总和初步候选人名单及正式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都规定得很清楚,但对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没作具体规定。根据上几届实践,要按照上述法律程序逐步缩小候选人的范围,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一般要经过几上几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分为三轮来进行。
    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必须是从群众中来,也就是自下而上提出的,而不是由上向下下达名单。对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要如实地、一视同仁地加以汇总后,一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张榜公布。
    第二轮,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按照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本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进行酝酿、讨论,再次提出代表候选人。选区对各选民小组再次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集中,这时再次提出的候选人虽较前有所减少,但仍可能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轮,将第二轮酝酿、协商后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再由选区提交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由选区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依法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选举人应有的民主权利。因此,在这几个环节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严格按两个法定时间公布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从初步提出到正式确定,必须遵循两个法定时间,即初步候选人名单要在选举的十五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可以按姓氏笔划排列。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一定要按姓氏笔划排列,这是《细则》的规定。法律规定公布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一定要严格执行。如果不按时公布,就是违法,要受法律追究。
    二是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如实公布,对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必须如实地、原原本本地汇总、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作增减、变动和以任何借口将某候选人去掉。
    三是在确定正式候选人过程中,一定要把初步候选人提交全体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不能怕麻烦而简单从事。
    四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不按法律办事的人和事,决不能姑息迁就,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处理和纠正。
    2、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一规定是对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提出的要求。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这是因为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人选不可能所有选民都熟悉,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便于选民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投票选举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坏,对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最后选择有很大影响。
怎样介绍代表候选人呢?《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这条规定的精神,介绍代表候选人大体可分两个阶段和两个层次进行:第一阶段是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出初步候选人之后到正式确定代表候选人之前,以便于选民根据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二阶段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之后到选民投票之前,以便于选民作出最后的选择。
    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主要由选举委员会介绍。选举委员会的介绍对象是所有的正式候选人,不管是哪方面提名推荐的,都要介绍;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只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并限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
    3、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时间上有限制。《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就是说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一定要在选举日以前完成,如果在选举工作日仍不停止介绍,就是违法的。这样规定,是为了使选举秩序不致因介绍代表候选人而受到干扰,以保证选举顺利进行。
    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介绍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对候选人的情况,特别是优缺点,不要任意夸大,弄虚作假,欺骗选民,必须客观地加以介绍。二是要公平。介绍每个代表候选人的内容,时间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带倾向性,避免造成代表候选人的地位不平等。
    三、关于代表候选人的素质问题
    代表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法律未做规定。法律只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有被选为代表的权利。但是,人大代表毕竟是少数,每位代表都代表着一定数量的人口,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并不是都能当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的光荣使者,人大代表所肩负的这一历史使命,决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因此,选民在依法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当选各方面素质都较好的选民为代表候选人。
    根据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职责,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改革开放意识强;二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四是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独立阅读文件和参加必要的调查研究;五是身体健康,能担负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
    四、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要考虑结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这就需要有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参加,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照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在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注意考虑方方面面(即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使工、农、商、学、各民族、知识分子、干部、归侨、非党群众、妇女、青年等都有适当的代表候选人。
    在解决方方面面的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切忌用“指选”、“派选”的办法,防止“领导提名单、群众划圈圈”的做法,这些做法是违背民主原则的,会挫伤选民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投票选举的效果。总之,照顾方方面面,要采取建议、宣传、协商的方法,不能采取硬性规定的办法。只要广大选民清楚了代表“三性”的重要意义,在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就会在思想上重视、就能通盘考虑,经过民主协商,就会把各方面人选提出来。

报:省人大人选工委,市人大人选室,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送:区委办公室、纪检会、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办公 室、区政协办公室、镇选举委员会、各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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