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孙黎明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工作批评、代表建议和代表质询等形式、由检察机关虚心接受批评和质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来实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虚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研究、探索和制定了许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好路子、好办法,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加强,仍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方面。如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认识不够高,认为少数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是外行,是吹毛求疵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程序不够规范,简单马虎,随意性较大;深层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不够,办理建议工作停留在建议内容的表面,不注意解决建议所触及的实际和深层次问题。此外,还存在办理建议的工作中,与人大代表缺乏沟通,办理过程透明度不够、答复人大代表不及时等问题。
  据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必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要切实端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认识
  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是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检察机关积极认真地办理好代表建议,是自觉接受监督、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只有认真办理好代表建议、提高办理效果,才能保证代表权力的顺利行使,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地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全体干警对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学习、教育,从讲政治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提高和端正大家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代表建议落到实处。
二、要努力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程序
  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工作程序,但本人认为,必须建立和规范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程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这是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是要加强领导。应确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级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如控申部门等)具体负责承办并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机制,确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要明确责任。要制定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代表建议的部门(即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责任,增强承办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保证办理工作的质量。
  三是要严格把关。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建议之后,检察长应及时将建议批转到承办部门,并明确办理工作的要求、目标、责任、时限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定期向检察长汇报办理进度,以及办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检察长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各种困难,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长要认真审查承办部门的工作材料,包括内容是否恰当,措施是否到位,方案是否可行等等。答复材料形成之后,检察长应先行向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汇报,进一步听取意见。此外,承办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也应主动保持与所提建议代表的联系,及时沟通认识,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
  四是要认真总结。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完成并正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代表本人答复后,要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检察机关每年度也应根据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和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质量、速度及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本人的满意程度等情况,在各承办部门中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办理建议工作中各种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要不断提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能力
  在实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检察机关存在有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就事论事,忽视对代表建议所包含的内在因素和深层次问题的分析、判断,从而使办理工作程序简单、内容肤浅,直接影响了办理效果。这同时也暴露出办理建议工作水平不够、能力有限等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要提高从代表建议所提出的具体表象问题中探究其内在、深层次的形成原因的能力。代表建议受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都比较简短,所提问题也往往只是具体的表面现象,而对引起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得不够。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如何答复和解决表象的问题,还要注意探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的源头,这样才能找到使代表满意的答案。如办理涉及检察干警在具体办理某案件中执法不公的代表建议时,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除对当事人依法依纪进行相应的处理之外,还应从不断加强队伍管理教育、提高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完善内部监督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提建议代表满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人大代表建议的真正目的和最终目的。
  二是要提高从代表建议所提出的单一问题中探究其所包含需要解决的多种问题的能力。人大代表在提建议时,通常是一事一提,内容单一。但实质上内容往往比较丰富和复杂。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代表建议时,就要注意克服就事论事,而要提高善于从代表建议看似单一的内容中发现并挖掘出其有内在关联的多种需要一并解决的问题的能力。如今年初,部分人大代表针对我院2003年度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较少的情况,提出加大办案力度的建议时,我院在办理过程中,从代表提出的办案数量较少这个单一建议入手,即注意分析了人员力量、思想状况、执法环境等因素,又认真分析了群众举报情况及线索质量等诸多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办理,防止顾此失彼。从而使今年的办案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不仅代表建议得到妥善落实,检察机关的办案也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四、要注意增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效果
  前面已经讲到,检察机关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体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注意增强工作实效,达到工作的真正目的。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变程序性办理为实质性办理。只有将代表建议落在实处,人大监督的职能才能得到体现。所以,建议办理工作不能仅仅满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声”,应当以代表满意不满意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二是要变封闭办理为公开办理。在办理建议工作过程中,有条件或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召集有关部门及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及代表参与办理过程等形式,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情况,以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和公众监督的态度,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三是要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检察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办理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向代表答复建议办理的过程和结果,自觉排除办理建议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阻力,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建议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使检察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强工作的实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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