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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

  2、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行为。

  3、监督检查违反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监督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价格检查工作。

6、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价格进行指导和监督。

7、指导协调镇物价所的业务工作,并帮助其在本镇范围内开展力所能及的物价检查工作。 8、承担本级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务公开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1、行政对象 依法享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事业单位。

2、行政内容、标准 (1)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2)收费许可证;(3)收费执行情况;(4)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5)收费帐目管理情况;(6)收费上缴和留用支出情况;(7)其它应审查的事项。年审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年审管理费按收费单位收费收入3‰—5‰的标准收取。

3、行政程序 (1)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并在年审开始前一个月,将计划通知收费单位;(2)收费单位填写《收费收支年审表》和《收费票据年审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于每年三月底上报;(3)对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4)制作年审结论书并通知收费单位。审查合格的,在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收费单位限期纠正,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4、行政时限 审查工作自审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完成。

5、政策依据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二)收费许可证申领发放

1、行政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包括部队所属单位)

2、行政内容、标准 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领取《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从事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单位,应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单位“一点一证”的原则核发。核发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

3、行政程序 (1)收费单位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同时提交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或文件副本;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提交批准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提交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文件;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新开办的收费单位,应于开业前三十日内,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2)审核有关凭证。符合规定的,签发收费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收费单位。

4、行政时限 《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应于受理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

5、政策依据 《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

(三)价格举报投诉办理

1、行政对象 来信、来电,直接或间接向物价检查机构投诉、举报有关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内容、标准 (1)负责群众来访、来电、投诉、举报,督促、催办本级承办的举报事项。接受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举报事项;(2)向投诉、举报人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3)对举报有功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4)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3、行政程序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及时受理登记。调查了解案情,获取和提供信息,做好自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4、行政时限 价格投诉、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安徽省物价监督检查系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等。

(四)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

1、行政对象 具体的价格违法事件的当事人。

2、行政内容、标准 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行政程序 (1)一般程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被查单位陈述和申辩,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告知听证以及组织听证,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或强制执行。对不服处罚的,可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2)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现场违法行为笔录,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时限 按省局规定和法定的时限办理。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五)明码标价制度的推行

1、行政对象 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行政内容、标准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辖区内主要街道两旁的大商场明码标价率达98%以上,一般街道两旁的商店明码标价率达90%以上,小街道和集贸市场明码标价率达80%以上。

3、行政程序 组织学习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签和价目表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发放,收取工本费。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组织以及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明码标价情况,查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

4、行政时限 按上级业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的时限办理。 5、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

(六)价格监督检查

1、行政对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组织和个人。

2、行政内容、标准 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制止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维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针,对非法收入,能退给消费者和用户的则退,不能退的要收缴。寓服务于检查中,对被查单位做到一查二帮。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善于监督,作风过硬。

3、行政程序 (1)行业价格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做到检查依据充分,政策界限清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典型引路,全面铺开。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反馈管理意见。(2)物价大检查。自查、互查、抽查、总结整改。

4、行政时限 按上级业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的时限办理

5、政策依据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针、政策。

 

三、违示责任追究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示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1、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凡不认真审核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受理和审批的,责令责任人公开检查。

3、凡无故未在工作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超过时限要求10个工作日以上的,责令责任人公开检查。

4、凡不及时受理、处理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公开检查。

5、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给被检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具体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的,责令赔礼道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公开检查。  

四、监督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细则,区物价局及两镇物价检查所要设立办事公开栏,将工作目标、工作职责、行政程序、行政时限等政务公开内容张贴上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价格行政管理、价格执法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欢迎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682675-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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